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中信网直播平台的主播、观看直播的用户。
二、内容规范
1、严禁发表反党反政府的言论、侮辱诋毁党和国家的行为;
2、严禁直接或者间接传播涉黄、涉暴、涉赌、涉毒等语言或者任何疑似行为;
3、严禁通过任何方式展示枪支、管制刀具等;
4、严禁以任何形式包括直播内容和评论里宣导其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快手等;
5、严禁直播过程中吸烟、喝酒或展示暴力等内容,羞辱性、歧视性的谩骂等语言;
6、严禁传播损害他人的不实言论,包括但不限于传播自己或他人的不实信息,发布不文明用语、人身攻击、威胁恐吓、敲诈勒索、诋毁诽谤、骚扰他人等,此条款适用于主播,以及观看直播的用户。
7、严禁进行各类恶意广告宣传、恶意广告发布等行为、或者评论里发布广告。
8、主播形象、衣着得体,必须在直播过程中露脸,不允许仅展示一张纸、联系方式、鸽笼等。
9、严禁长时间沉默、冷场、黑屏。
10、不得在直播间买卖天落。
11、标题、留言、直播内容,不得含有药、处方、保健品等医疗敏感词。
12、为保证买方权益,请严格按中信网线上交易流程结算,线下交易所产生的纠纷与责任,本站不承担,若主播因诱导线下交易而导致纠纷或被投诉的,屏蔽直播权限,直至封号。
13、公棚、协会、俱乐部的赛事直播,请通过对应平台内的视频直播发起。
14、一人只能申请一个直播账号,重复申请无效,且申请人的身份资料必须与出镜主播一致。
15、主播之间不得互相对骂、攻击,经提醒无效,屏蔽直播权限,直至封号。
三、直播收益
中信网直播服务免费对通过审核的中信网直播平台主播及用户开放,中信网直播平台用户可以购买平台的虚拟礼物赠送给其选择的主播,主播可能会基于平台用户赠送的虚拟礼物而获得礼物打赏收益,礼物打赏收益按照中信网直播平台礼物打赏收益分成规则和计算方式计算。
四、违规处理办法
中信网直播对违规行为实施从严标准,所有主播和用户的行为和言语都必须遵守内容规范。平台商家主播不得宣导业内其他网站、微信、快手、淘宝等其他平台,不得引导现下交易。如有违反,将会视情节轻重予以7天、30天或者永久禁言或封号处理。
违规处理实施细则如下:
1、主播以任何形式宣导其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快手等,视情节轻重予以7天、30天或永久封号处理。
2、评论以任何形式宣导其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快手等,视情节轻重予以7天、30天或永久禁言处理。
3、中信网直播平台不允许主播、商家以任何直接、间接方式引导用户进行线下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或其他方式,主播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直播间或任何其他与用户互动的场景中引导消费者绕开平台商品交易流程进行私下交易,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予以7天、30天或者永久禁言或封号处理。
具体行为描述:
1、在直播间展示或通过口播等方式展示外部链接或二维码,引导用户绕开平台商品交易流程进行私下交易的;
2、在用户通过直播评论、聊天、留言或商家客服等方式沟通中引导用户进行私下交易的。
五、请严格遵守《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相应监督管理。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行为。
第五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六条 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第八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着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
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第十二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必备条款由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制定。
第十四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第十七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十九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中国信鸽信息网所有。